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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事化旅新冠症状网上问诊纳入医保报销,海事化旅与线下报销政策一致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网站12月28日消息,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新冠相关症状互联网诊察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与线下报销政策一致。通知自2022年12月18日起执行,局强有效期至2023年3月18日。
此外,游船源北京还明确将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游船源安巴韦单抗/罗米司韦单抗注射液、静注COVID-19人免疫球蛋白、疏风解毒颗粒等疫情防控药品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此前,管理12月9日,管理河南省医保局曾发文,将南阳市中医院申报的九味清瘟饮颗粒纳入河南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管理,并明确医保基金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调剂的范围支付。参保人配偶、日照父母、子女均可使用参保人个人账户在定点医药机构购买抗原检测试剂。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药品名单陕西:海事化旅234种新冠用药临时纳入医保据陕西省医保局网站消息,海事化旅2022年12月21日,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三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将确诊和疑似患者使用《陕西省卫生健康委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冠病毒感染中医药预防方案(第三版)和治疗方案(试行第四版)的通知》(陕卫中医发〔2022〕53号)中推荐的107种中成药及省药监局、省卫健委组织专家遴选的对新冠病情针对性强、治疗效果较明显的两类127种药物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至2023年6月30日,保障确诊和疑似患者用药。河南:局强将14种医疗机构制剂和6种中成药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据河南省医保局网站12月30日消息,局强经国家医疗保障局批准,河南省医保局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用于新冠病毒防治的金蒡清疫颗粒等14种医疗机构制剂和青石颗粒等6种中成药临时纳入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期至2023年3月31日。
针对新冠感染门诊费用的结算,游船源通知指出,游船源安徽省医保信息中心优化安徽省医保信息平台的结算系统模块,统一启用新冠门诊(1102)医疗类别,结算新冠感染的门诊费用。经过多轮议价,管理制剂价格由51.41元/盒降至48元/盒,降幅为6.6%,进一步降低患者药品费用负担。查询项目公司的股权、日照收益权、核心资产的抵质押及因此导致对被并购主体或其股权变更的限制。
(1)并购是否会导致项目终止?多数特许经营及PPP项目均会对项目主体股权变更进行限制,海事化旅或者设置锁定期,或者要求取得政府方的事先同意。因此,局强在设计交易架构时,应将取得资质的主体作为被并购主体,或者将资质主体的实际控制人(母公司或集团公司)作为被并购主体。(2)建议考虑是否涉及反垄断申报、游船源外汇、外商投资等问题。依据新颁布的《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6号)有关规定,管理以往由财政部、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文公布的第一批至第七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后,直接纳入补贴清单。
5、政府投资项目的特别要求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中,合规性要求更高,因为建设的合规性会直接影响项目总投资的认定、政府支付费用等。为了争取更多业务,实务中被并购主体可能会打一些擦边球,例如资质挂靠(以取得资质的甲方名义投标,中标后由不具备资质的乙方企业实施,乙方企业向甲方企业支付费用),资质借用(以具备资质的母公司或集团公司名义取得项目,实际实施主体为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资质不完备(取得项目后一边扩大经营范围,一边申请相关资质,但在并购发生时并未合法取得相关资质)。
2、在PPP项目中,地方政府并未将项目用地划拔或出让给项目公司,而是划拔至政府部门/平台公司名下,再由前述部门或机构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此后,该补助目录不再发布,后续将改为清单形式。但建议把握该等方式的尺度:1、如果可预见申请难度较高,即使作为先决条件,仍面临较大的逾期或难以实现风险,则可建议将其从并购范围中剔除,或者作为后续交易的内容(为收购方争取优先权、排他权等)。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此外移交过程中,与被并购主体员工相关的劳动条款也很重要,大部分协议均要求项目公司自行承担遣散员工的成本,基于现行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机制,遣散员工成本较高。例如在外资并购发生时,建设类资质也需要发生变更。大部分环保项目均需要符合工程总体验收以及环保验收、安全验收、消防验收等专项验收。(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整体核准的项目中存在需单独取得项目核准的建设内容。另一方面,现存的环保企业在资金和发展规模上通常面临一定的瓶颈,亟待寻求突破,因此直接对环保企业进行并购已成为当前行业的发展趋势。
因此,如果环保企业受到过1万元以上环保方面的行政处罚,将导致对该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无法实际享有,对被收购主体的现金流及收益将产生较大影响。3经查询案例,一些法院在对特许经营项目的合同效力进行审查时,对未经招投标等竞争性程序而直接授予特许经营权的直接援引《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案例:海南中石油昆仑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等与儋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纠纷上诉案(2012)琼行终字第4号)。
2、环保处罚在对被收购主体进行尽职调查时,以往及正在执行的行政处罚也应予以关注。3、由于各地资质管理实践并不完全相同,在设计先决条件或交割条件之前,适当考虑对属地主管部门进行访谈、参考以往先例,设置合理的交易条件。而由于资质的取得往往与申请主体的人员、业绩相关联,因此资产并购较难实现资质的一并转移,股权并购应为首选。如主要来自原股东或第三方授权,完成收购后,被并购主体仍需从原股东处或三方获得知识产权的授权许可,并且在授权到期后,能否获得延期,存在不确定性。环保企业准入资质环保领域普遍存在行业准入资质要求,企业取得特定许可后,才能进行从事相关业务。收购方如为上市公司,需做好信息披露。
其次,对于本身有建设内容的项目,竞争性磋商并不能实现传统招标模式的两标并一标的效果,项目法人对建设部分还应单独招标,否则合规性将存在瑕疵。3、特许经营权的排他性特许经营权是否应具有排他性,应结合协议及项目类别进行分析。
在处理前述问题时,应把握核心,即资质主体应为被并购主体。通过并购,可以将不同主体的资金、人力、技术等要素进行结合,通过规模集中促进效率的提高。
建设类资质主要是环保工程设计资质和建设资质,运营类则根据不同类别的项目而不同,例如,从事危废处理的企业,需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产生污染物排放的企业,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2)项目终止后的资产处置方式,BOT、BOO项目截然不同,前者需要移交,后者则无需移交。
(二)项目建设手续合规环保企业通常涉及环保设施建设,因此,需关注建设环节合规性,而由于此类项目较为复杂(涵盖工程建设、安全、环保、特许经营等内容),在尽职调查中应格外关注,例如:1、项目如采取分期、扩建、改建等建设模式,现有立项文件是否已经包含实际建设的项目设施范围,如果存在超范围建设的问题,需要建设开始前另行取得核准。而对于新建并涉及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无论是从特许经营、PPP或者是政府采购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来看,均无法直接适用。(2)如政府方签约主体是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需要核查是否存在对该签约主体作为实施机构的明确授权。环保责任风险环保企业本身亦可能是产生污染物的重点污染企业,在对环保企业进行尽调时,也需高度关注运营阶段存在的环境责任风险。
而随着国家对环保行业的重视及利好政策的不断出台,加之新技术进步给行业带来的发展机遇和深刻变革,在环保领域里,可预见的是将会有更多更好的百年老店脱颖而出,让我们居住的环境更加山青水绿,环境怡人。(2)且至少两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即达到申报门槛。
而环保领域具有项目周期长、收益相对稳定等特点,也成为首批试点项目申报的热门领域。因此,在并购的过程中,需了解被并购主体现有运营涉及的主要知识产权是否由该公司自行开发独立享有。
在环保企业并购时,如果对REITs产品有预设,可以在并购交易中结合尽职调查的结果,对REITs产品需要面对的问题一揽子进行解决(例如就股权变更和发行REITs产品均取得政府方的同意),相信后续在政策和市场的双重合力之下,能看到更多的环保资产上市,为投资人提供更多优质的投资产品。3、基础设施不动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随着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及一系列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基础设施领域存量资产的资本化也成为当前热点之一。
如果项目本身带有较强的经营性且并无政府补贴(例如特定区域内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高速公路通行费),则考虑双方签约时的本意具有排他属性。2、政府补贴问题经营性的环保项目多涉及国家补贴资金,需考虑实际获得补贴的合规性及可行性。具体执行中,仍需要进行大量的谈判和协议修改工作。(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如果未能纳入该清单,已投运项目的国补资金将无法取得。基于此,对存在潜在风险的企业并购时,尽职调查阶段可聘请专业顾问进行技术和环境方面的尽职调查,以便进一步了解项目现状,评估潜在风险,并在交易文件中对有关责任予以明确。
比如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投资概算超可研批复的投资估算10%以上,可研将面临重新报批。环保企业如存在行政处罚,对其参与其他项目投标将产生不利影响,同时是否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也是企业IPO或通过其他模式在资本市场融资时监管部门关注的问题之一,收购方应予以关注。
6例如依据《反垄断法》,(1)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或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人民币。此外,对于经营权取得存在合规性瑕疵的主体,在IPO或通过其他模式在资本市场融资时,也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关注,并将根据该类项目在上市资产、收入的整体比例和影响进行评估,需要时,可能需要提供政府或主管机关的无异议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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